为净化社会环境,树立文明新风,弘扬健康生活,新龙县公安局根据辖区实际,持续开展行业场所整治,以最高标准、最高要求、最严举措,严管严查“黄赌毒”,净化环境保安全,收效明显。
近日,如龙派出所对辖区行业场所清查治理中,查处一起嫖娼卖淫案。经查,违法行为人彭某某、阿某对其在城区一旅馆内通过现金方式进行性交易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两名违法行为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紧盯“黄赌毒”违法犯罪,新龙公安将始终坚持“零容忍”,坚决做到露头就打,以实际行动持续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警方提示: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7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8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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