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龙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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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水利局 关于水行政处罚的公告(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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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国资公司非法建设案”

2022年8月26日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在巡查阿色曲时发现阿色沟原1号砂场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新建砂场1座,为县国资公司设立,经调查,确立违法事实。

2022年8月27日,新龙县水利局对新龙县国资公司立案调查,国资公司在阿色曲河道范围内设立砂石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转运、清除砂石料和弃料堆体,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砂石加工厂、堆积砂石或者废弃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外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应当按照土地管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实施〈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补充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清除在河道内堆积的砂石、废弃物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县国资公司作出以下决定:

1.处以罚款:10000元(壹万元)。

2.拆除河道管理范围内机具设备。

特此公告

 

 

新龙县水利局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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