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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审计局
2022-05-23 02:01:44
来源:
新龙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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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新龙县审计局办公时间夏季(5月1日-9月30日)8:30-12:00;15:00-18:00
冬季(10月1日-4月30日)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0836-8122036
负责人陈贤国

第一条  根据《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甘委办〔2019〕19号)和《贯彻新龙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新编委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龙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新龙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新龙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审计办)设在县审计局,接受中共新龙县委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审计领域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的具体措施建议,贯彻落实审计工作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协调推进和督促落实县委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决策部署,研究提出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县审计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审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审计工作。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审计规章草案。编制审计事业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规章草案。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县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向县政府和州审计局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草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党委、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包括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县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各乡(镇)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使用县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含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县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县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县属国有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境内外资产、负债、损益,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驻外非经营性机构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财政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组织对县管科级领导干部、县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及依法属县审计局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县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对社会审计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性审计项目的审计的监督管理。

(九)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组织全县审计信息系统建设。

(十)组织对县本级重大项目申报、招标、实施、管理等稽察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县审计信息和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项目。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二)履行县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职能职责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审计工作机制,坚持科技强审,完善业务流程,改进工作方式,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力量,增强监督合力。

第五条  县审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承担县委审计办工作职责。组织单位日常运转,负责机关办文办会、政治思想教育和基层组织建设,负责信息化建设、统计管理、综治维稳、机关效能、深化改革、制度建设、法制建设、廉政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计划、项目审理、行政复议和目标管理等工作。

(二)政策跟踪审计股。组织对国家、省、州、县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三)领导干部履职责任审计股。组织对全县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承担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有关工作,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乡科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以及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的责任审计。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四)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股。组织对县政府投资、以县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稽察监督工作,对审计信息和投资审计中心的审计项目监督和指导。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五)财政企业金融审计股。组织对县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草案)编制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调查),县级财政资金绩效审计;组织对县属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财务收支审计;组织对县属国有金融机构和县政府规定的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以及金融管理部门财务收支、财务绩效审计。承担相关业务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六)综合审计股。负责行政事业类审计,组织对县级机关单位和乡(镇)部门及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编制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负责教科文卫类审计,组织对县级相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县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审计(调查)。负责农业农村类审计,组织对农业农村、扶贫开发以及其他相关公共资金、公共资源和农业发展建设项目审计(调查)。负责社会保障类审计,组织对县级相关部门的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助救济资金和职业健康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审计(调查)。承担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相关事项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第六条  新龙县审计局行政编制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审计师1名,县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七条  县审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新龙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