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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11-08 13:10:46
来源:
水利局
阅读数:
4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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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四川省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川发改农经〔2014〕995号)和《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以及《甘孜州2022—2025年农村供水保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内容

县级农村供水运行维护基金主要由县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维修养护资金和中央、省、州维修养护资金筹集。县财政按照每年200-400万元,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划入县级维修基金账户管理。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维修养护基金累计积累,未经批准不得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和超额使用。省州对应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省州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求意见

经征求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农牧农村局、县卫生局、各乡镇意见后在新龙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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